法院調解包括公開裁判和私權利的合意處分,這必然導致法院調解制度的矛盾。比如,壹方面,作為壹種合意的處分,允許調解在認定事實上模棱兩可;另壹方面,調解作為公權力的運用,必須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合法性原則包括程序合法性和實體合法性兩個方面。程序合法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調解活動必須合法,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調解的程序規定。實質合法是指調解協議的內容合法,即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壹、調解書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標題和編號。標題顯示“調解書”,文件編號顯示在右下角。
(2)在申請人欄中註明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如有代理人,註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住址。
(三)在被申請人欄中,註明被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有代理人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
第二,調解的效果如何?
1.調解書的效力是指法院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作出的調解書的法律約束力。
2.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記錄不需要制作的協議。
3.調解書和調解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協議是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的前提和依據。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協議,具有合同性質,但須經人民法院確認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4.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是對當事人協議的確認,是調解協議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定條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第壹百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清楚、事實清楚,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進行調解。
第壹百四十三條適用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確認婚姻等身份關系的案件,以及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其他案件,不予調解。
第壹百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和解或者調解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壹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壹方或雙方堅持不願調解的,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