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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

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

1.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方達成的總金額在300萬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批準並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判斷依據;

2.向董事會提議聘任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向董事會提交臨時股東大會;

4.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執行機構;

6.股東大會召開前可以向股東公開征集投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

(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

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姓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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