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壹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壹)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造成人員傷亡達到前款第壹項規定的
(a)第3項所指明的人數的3倍或以上;
(2)造成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的;
(三)對事故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致使損失後果繼續、擴大或者延誤救援工作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壹)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造成前款第(壹)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傷亡的;
(2)造成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的;
(三)對事故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致使損失後果繼續、擴大或者延誤救援工作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