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90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仍不改正的。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組織或者資助他人多次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九十壹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罪。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航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擾亂交通秩序的。
抗拒、阻礙國家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93條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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