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的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對多式聯運單據中記載的相關項目提出保留。該公約規定,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代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多式聯運單據中所列貨物的品種、主要標誌、包數或件數、重量或數量沒有準確地表明所接收貨物的實際情況,或沒有適當的方法加以檢查,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代表應在多式聯運單據上作出保留,表明不符之處、懷疑的依據或缺乏適當的檢查方法。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代表未在多式聯運單據上批註貨物外觀,則視為其已在多式聯運單據上註明貨物外觀良好。
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在單據上批註相關貨物或運輸,其證據效力將受到質疑。有了這種批註,多式聯運單證可以說失去了作為貨物收據的功能:對於托運人來說,這種單證不能再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單證所列貨物的證明,也不能作為初步證據;對於收貨人來說,這種單據已經失去了應有的意義,無法接受。
如果多式聯運單據上沒有這種保留批註,則記載事項的證據效力是完整的,對托運人來說是初步證據,但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舉證推翻。但是,根據《多式聯運公約》的規定,如果多式聯運單證是以可轉讓的方式簽發的,並且已經轉讓給第三方,包括收貨人,而該第三方對單證中載明的貨物狀況有合法的信任,則該單證構成最終證據,多式聯運經營人提出的反證將不被接受。
此外,《多式聯運公約》並未對協議達成的壹些記錄事項作出法律規定,如交付日期、運費支付方式等,這符合合同自由原則,但對違反此類記錄事項引起的責任作出了規定: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有意欺詐,他會在多式聯運單證上包括有關貨物的虛假信息或其他任何規定中應當載明的信息。則多式聯運經營人不應享有本公約規定的責任限制,但應負責賠償包括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因按多式聯運單據中規定的貨物條件行事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