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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告他惡意罵人嗎?采取什麽合法途徑?

壹般來說,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侮辱、謾罵壹般不足以構成犯罪,難以構成民事侵害名譽權。公安或法院不會接受他們。

只有當有人對他進行謾罵和侮辱,他的名譽受到了嚴重的詆毀,造成了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比如街坊鄰居真的都誤以為自己是很壞的壞人等等。),這時候能不能接受他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的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擴展數據:

侮辱罪的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侮辱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而被追究。

同時,刑法規定,侮辱罪應當在被告知後才處理,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根據《刑法》第98條,是指告知後才處理被害人。被害人因受脅迫、恐嚇而無法告知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知。

刑法中的侮辱罪之所以要在被告知後才處理,是因為大多數侮辱行為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者日常生活中,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對社會的危害性不是很大。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通過調解和其他緩解措施來解決。

另外,受害者可能不想讓更多人知道自己被侮辱的事實。如果他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提起訴訟,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來解決,效果會適得其反。需要指出的是,“告知後才處理”並不是說不告知就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知就不會對這樣的犯罪提起公訴。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侮辱行為已經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被害人無法辨認或者喪失辨認能力的情形。“危害國家利益”是指侮辱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使節等特定對象,不僅損害受害人個人名譽,而且損害國家利益。

百度百科-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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