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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發現事實錯誤可以申請再審嗎?

法律客觀性:

二審終審後如何申請再審根據法律規定,我國法院實行二審終審制,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第二審判決壹經宣告或者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為了保證法院判決的公正、準確、合法,法律還規定了“審判監督程序”,即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果發現有錯誤,可以通過再審予以糾正的程序。以民事訴訟案件為例,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1)由具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因此,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發現生效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決定再審,依法作出正確判決。(二)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因此,當事人可以申請對生效判決進行再審。但申請再審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3)由人民檢察院有權監督。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的情形時,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實踐中,民事訴訟當事人認為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有權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由檢察院審查申訴是否符合規定,決定是否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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