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二審終審制度第二審終審制度是壹個案件由兩個法院審理,然後才能宣布終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審級制度。在中外法制史上,都有過不同的審級制度。建國初期,我國實行三級三審制。195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實施後,改為四級兩審制,即兩審終審制。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均為地方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1]二審終審後,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啟動再審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第壹百七十八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壹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案件審理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違反法律法規,管轄錯誤的;(八)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壹)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補充回答:1。再審程序啟動後,原判決自動失效;2.再審判決下達前,暫緩執行原判決。二審終審是新中國成立後的壹項法庭審判制度。二審終審後,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仍然不服,可以有再審程序,對當事人來說是壹種救濟。依法啟動的,原審自動失效。再審正在進行時,袁案審判判決應當終止執行。
上一篇:Manu代碼的目的是什麽?下一篇:個體戶有公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