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壽命;
(二)經修理調整後,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治理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和噪聲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標準有關要求的;
(四)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後,連續三個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檢驗合格標誌的。
在交通事故中車輛受傷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主張以修復為優先標準。車輛未報廢的,按照本人簽訂的合同條款進行賠償,賠償金額用於車輛維修。
如果車輛損壞已經達到報廢標準,即車輛的維修費用等於或高於車輛的實際價值,保險公司會按照車輛報廢保險進行理賠。
法律條款: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七條規定,國家對達到壹定行駛裏程的機動車給予報廢指導。
機動車所有人達到下列行駛裏程的,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拆解、銷毀手續,並提交登記證明;報廢機動車的車牌號和行駛證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繳銷:
(壹)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裏程60萬公裏,中型出租汽車載客裏程50萬公裏,大型出租汽車載客裏程60萬公裏;
(2)租賃客車60萬公裏;
(三)中小型客車行駛裏程為50萬公裏,大型客車行駛裏程為60萬公裏;
(4)公共汽車、公交車行駛距離40萬公裏;
(五)其他小型、微型營運客車裏程60萬公裏,中型營運客車裏程50萬公裏,大型營運客車裏程80萬公裏;
(六)專用校車行駛40萬公裏;
(七)小型和微型非營運客車、大型非營運客車裏程60萬公裏;中型非營運客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非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裏;
(八)小型貨車行駛裏程50萬公裏,中輕型貨車行駛裏程60萬公裏,重型貨車(含半掛車、牽引車)行駛裏程70萬公裏,危險品運輸貨車行駛裏程40萬公裏,低速多缸貨車行駛裏程30萬公裏;
(九)特種作業車輛和輪式專用機械車輛行駛50萬公裏;
(十)三輪摩托車行駛65438+萬公裏,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公裏。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