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是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有些法院在庭審前有證據交換程序,以加快質證過程,庭審時可以省略質證程序。
質證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對當事人、第三人提出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據的存在性和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的活動或過程。廣義的質證通常是指壹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與本案爭議事實的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是否具有證明力,是否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進行解釋、評價、質疑、反駁、對抗和辯論的活動和過程。狹義的質證僅指訴訟活動中法庭審理過程中的證據交換程序或法庭調查階段。前述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未經質證不得使用,法律明確規定證據需要當庭質證,相關法律知識。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事證據不足的,駁回訴訟請求。
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而作出的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以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證據不足的認定方法是什麽?
1,個人判斷,壹個壹個復習。也就是說,要確定壹個案件中每壹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牢牢把握判斷每壹個證據的標準,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並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為證據不足;
2、運用比較、鑒別、分析的方法,綜合判斷、消除矛盾,所有矛盾都沒有消除的,可以視為證據不足;
3、實物檢驗法,也稱實物檢定法則。根據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案件中的壹切言詞證據都必須經過物證的驗證。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1.未成年人作出的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稱的證詞;
2.與壹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不能與原件和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和復制品;
5.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提起民事訴訟需要遵循許多基本原則。比如,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如果要認定證據,這種證據必須在法庭上或者庭審前提供,然後由對方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實際上是不能接受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再審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及再審請示。
第壹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三條依照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同壹案件只能發回重審壹次。第壹審人民法院再審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仍然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在查明事實後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