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良法,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狹義的良法主要回答壹個實在法是道德的還是正義的問題;從廣義上講,壹部法律好不好,有壹個合理性的問題。即:第壹,法律的道德性是指法律是否符合人們公認的政治理想和價值觀念;其次,法律的合理性是從另壹個角度來判斷法律的價值。
這個問題有兩種相反的答案。壹種觀點認為,法律是非人類自覺活動的產物,是在社會發展中自發產生的,是在個體之間相互交往中逐漸形成的。哈耶克持這種觀點。另壹種觀點認為,法律來源於人們的自覺活動,由人們制定,是人們理性活動的產物。法國啟蒙運動的大多數思想家都持有這種觀點。如果法律是人制定的,那麽更進壹步的問題是:法律是誰制定的?對此也有兩種不同的答案:壹種認為法律是神仙或聖賢制定的,或者是社會精英制定的;另壹種觀點認為,法律來自於群眾,群眾是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通過簽訂社會契約而獲得法律的。我們認為,法治社會中的法律是良法,良法必須是體現公共意誌、保護公共利益的法律,是全體社會成員集體智慧的結晶。真正好的法律必須來自社會,有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參與,必須建立在大多數社會成員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從此,法治社會中法律的產生應遵循以下原則:壹是自律原則;第二,平等參與原則;三是協商壹致原則;第四是尊重人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