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權,即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即年滿18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四)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五)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
(六)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年老、患病或者喪失勞動力時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7)受教育的權利和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八)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九)保護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10)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向烈士家屬發放撫恤金,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
(11)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申訴、控告或舉報;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在我國,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是:
(1)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
(二)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4)勞動的義務;
(五)受教育的義務;
(六)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參加民兵組織;
(七)依法納稅;
(8)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