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法院壹審判決認為,這不構成正當防衛,因為對方沒有使用工具且派出所已經出警,於歡母子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的風險較小,“不存在防衛過當的緊迫性”。雖然此案二審尚未開始,但輿論的爭議顯示了法律條文無法涵蓋的更深層次的含義。毫無疑問,這件事切入了壹個關於法律和倫理的命題。
雖然在具體細節上有壹些爭議,比如警察是準備離開還是離開接待室後只是出去調查,但主要爭議的是桓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特別是於歡在因為母親和自己受到侵害而產生強烈情緒的情況下,是否犯了故意傷害罪。
輿論的強烈反應,提示我們應該正視此事發生時的倫理狀況,更多地從當事人的角度考慮。從某種程度上說,正是這種倫理狀況,使得很多人在討論這個案件時,不僅僅基於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斷。
他們可能更多考慮的是當自己的親人受到侵害時,如何保護自己。當巨大的侮辱降臨到自己或親人身上時,妳是忍受還是挺身而出反抗暴力?在無法回避的困境中,如何維護自己和親人的尊嚴?
法律的社會功能是什麽?可以說,法律不僅關乎規則,更關乎規則背後的價值訴求,關乎回應人的意願,塑造倫理人情。這個案件在半年後引起了壹波輿論,正是因為它包含了很多人的倫理訴求和情感訴求。
換句話說,在很多人眼裏,於歡的行為不僅是壹種法律行為,更是壹種倫理行為。對判決是否合理的審查,也是在顯示法律規定的行為與倫理要求的行為之間的沖突,顯示法律的真實與人性之間可能存在的差距。也正是從這個角度出發,回應好人的訴求,審視案件中的倫理狀況,正視法治中的倫理命題,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因此,轉型期中國的法治建設,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都需要正視這些人的經歷以及保護轉型期倫理價值的重要性,從而把握好邏輯與經驗、條文與人情、法律與倫理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