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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如果交付時間早於合同簽訂時間,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交貨時間在先,合同簽訂在後,並不真正影響合同的效力。因為提前交割實際上是雙方通過交易習慣對合同的實際履行。而交付後合同的訂立,是對之前交付事實的確認。但是,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實際上沒有交付貨物,則本協議無效。因為合同規定了壹個不可能的條件,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法律分析

當然,合同生效,妳的交付得到了對方的認可,產生了事實意義上的履行合同的效力。只要雙方認可,就不存在無效這壹說,法律上是允許的。合同生效,壹般是在合同當事人簽字(蓋章)認可後生效,沒有特別約定。但合同中約定的具體行為事項的生效時間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合同生效日期在合同簽訂日期之前的,合同自簽訂時約定的生效日期起生效。合同生效的條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就是真理。所謂真意,就是空想家的表達行為要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意思。所謂效果意義,是指能指希望使其內容具有法律效力的內在意義要素。3、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利益。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合同之所以能產生法律效力,在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合法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違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力。4.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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