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為輔助能源,在普通自行車的基礎上加裝電機、控制器、蓄電池、車把和顯示儀表系統的機電壹體化的個人交通工具。電動自行車在使用過程中,要經常檢查電路插接點,防止接觸點因接觸不良而產生火花發熱,避免短路、橫流事故的發生。電動自行車初級階段也叫電動自行車早期試驗生產階段,從時間上看是1995年到1999年。現階段對電動自行車的電機、電池、充電器、控制器四個部分的關鍵技術進行了探索和研究。在R&D和生產方面,主要是基於生產企業自發收集信息、跟蹤技術、組織市場觀察、小範圍市場試發布,這也使得電動自行車開始進入消費者的視野,並逐漸被消費者認可和接受。從技術角度來說,早期的電動自行車換個新電池壹次只能行駛30公裏左右,續航時間短,爬坡能力差,容易磨損,電機也是有刷無齒電機。但這壹時期的積累,在人才、技術、產品研發等方面,奠定了產業化規模的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駕駛自行車、三輪車的,必須年滿12周歲;(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3)嚴禁酒後駕車;(四)轉彎前,應當減速並發出信號,不得突然猛轉,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超車;(五)不準牽引、攀爬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準雙手離開把手或者手握物品;(六)不得助跑並行、互相追逐或者纏繞比賽;(七)不得騎獨輪車或者兩人以上騎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安裝動力裝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