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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應該和必須的區別。

法律分析:“可以”、“必須”、“應當”是法律文書中常見的用語,不同的表述有不同的含義。

“是”的意思是“允許”。從法律規範的角度來看,凡是帶有“可以”的條款都是授予性規範。這種規範的特點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國家機關壹定的權利,由有關人員決定是否實施。法律規定某種行為可以做,同時也允許不可以做。這個要看持牌人的情況。

“必須”和“可以”正好相反。帶有“必須”的法律條文屬於法律規範中的強制性規範,規定了壹種責任。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已經考慮到了所有的情況,他們必須毫無例外地執行法律。

法律規範中“應當”的含義比較復雜,很難用權利義務的概念來表達。雖然中國法律中的“應當”與“必須”非常相似,但與“必須”相比,它是壹個原則性的規定,或者說是壹個壹般性的要求。因此,它允許在執行中有壹定的靈活性,並允許特殊和異常的存在。混淆“應該”和“必須”是不正確的。

厘清這些概念的含義和區別,有助於我們準確理解壹系列法律規範,避免和減少法律適用上的錯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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