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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是誰的子公司?

法律援助中心是司法局的下屬機構。

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當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法律援助的申請和審查如下: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7.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8.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9.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10.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有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爭議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代理和刑事辯護,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證明材料:

1、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提交代理證明;

2.經濟困難證明;

3、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案件材料;

4.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發申請的相關機構工作人員制作筆錄;

5.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充或者說明的,該申請視為撤銷;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需要核實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核實;

6、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7.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綜上所述,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五條

受援人有權向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了解法律援助事項的辦理情況;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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