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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再審規定是什麽?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再審規定是什麽?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如下: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

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可以在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對財產提出請求權。人民法院審查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六節確認調解協議的案件

第201條

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壹)人民法院事先邀請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應當提交發出邀請的人民法院;

(二)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調解協議涉及的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提交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

第202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節擔保物權實現的情形

第203條

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應當由擔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提出。

第204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決定拍賣或者變賣擔保財產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裁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再審的理由是什麽?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4、審判機構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沒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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