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違背眾議院議員的意願,或者沒有法律依據。
“侵入”主要是指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和允許,進入他人房屋,不顧權利人的反對和勸阻,強行進入他人房屋。入侵的方式多種多樣,比如破門而入,破窗而入,強行入室等等。入侵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秘密的,但暴力不是本罪的必要條件。
“他人”是相對於自己而言的,也就是說,他們並不是單獨或壹起住在房子裏。對我自己來說,親戚朋友的房子也是別人的房子,用非法手段侵入親戚朋友的房子也構成本罪。
即使是與他人共同生活過的,如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共同生活的,離婚後也已分開居住,依法成為他人房屋。
再比如,兩兄弟* * *繼承父母遺產後,按照約定分割財產。對於哥哥來說,弟弟的財產就是別人的住所。相反,對於弟弟來說,哥哥的財產就是別人的住所。驗房不僅要驗明所有權,還要驗明實際居住權。比如房屋已經出租給他人,所有權沒有轉移,但使用權轉移了。
居住權也轉讓了,房主非法侵入他人已出租的房屋,也應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擴展數據:
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案例:
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當事人必須服從,這是法律規定,也是公民的義務。如果對警察履行職責有異議,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反映。但是,如果妳僅僅因為觸犯了法律,不想接受行政處罰,就幹擾了警察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那妳就觸犯了法律,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按說,這並不是什麽難以理解的事情,但總得有人以身試法。
這不,蒙陰的王女士因為男友交通違章被處罰,與執勤民警無理糾纏,並通過打電話、發誹謗、恐嚇短信等方式幹擾民警正常工作生活,被拘留。
2065438+2007年5月31日,臨沂市高新區宋某駕駛壹輛車號為魯QK12XX的小型汽車上路行駛,被查控系統報警。警方在蘭山區解放路將其查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警方依法扣留其機動車,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證明。
事後,宋壹直沒有去交管部門處理。2017 12、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被扣留機動車進行報廢,並通知宋辦理手續,但其仍拒不到交通管理部門辦理。
宋沒有露面,但他的女朋友王女士也沒閑著。她多次到執勤民警工作的崗亭和路段找到執勤民警,要求取消處罰。在目的未達到的情況下,她無理糾纏民警,打電話,發誹謗、恐嚇短信騷擾,嚴重幹擾了民警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4月29日,王女士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相關規定,被蘭山分局處以治安拘留7日。
執勤民警執法是法律賦予的神聖職責。挑釁法律權威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希望那些藐視法律的人戒掉。
光明。com-蒙陰壹女子因發短信幹擾他人正常生活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