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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勇案”最終審判結果如何?

法律分析:最終結果:陸勇無罪釋放。

陸勇購買信用卡的行為在壹定程度上是違法的,但不構成犯罪,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另外,陸勇的“代購”行為不構成銷售假藥罪,應屬於購買假藥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購買假藥不構成犯罪。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檢察院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情節明顯輕微、證據不足的,可以撤回起訴。陸勇終於被釋放了。湖南省沅江市檢察院對陸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銷售假藥罪”壹案作出終審決定,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決定不起訴。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宣布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撤回起訴:

(壹)沒有犯罪事實;

(二)犯罪事實不是被告人所為;

(三)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四)證據不足或者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6)因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七)其他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都應當依法懲處。然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依法不起訴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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