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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錯判的案件,法官承擔什麽責任?

作出錯誤判決的法官有枉法裁判等違法犯罪行為,其責任是玩忽職守,而不是案件中的直接損失。

法律分析

很多冤假錯案都是法官辦案不力造成的。為了有效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還有法官處理冤假錯案情況的追究制度,符合條件的法官可以追究。首先,法官是否錯案要通過法律文書來確定,比如發回重審改判,上級法院受理後再改判。其次,如果法官判斷失誤,造成壹定的損失,損失應該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而不是法官。案件造成的損失,改判新刑後由責任人承擔。最後,作出錯誤判決的法官有枉法裁判等違法犯罪行為,其責任是玩忽職守,而非案件直接損失,涉嫌構成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枉法。使知道自己無罪的人受到追訴,故意包庇知道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枉法裁判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判決、裁定執行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以受賄罪實施前三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九十九條之壹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不公正的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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