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的後果如下:
1.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的,最高可拘留15日;
2.情節嚴重的,還將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3.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
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應用寫作研究中的重要語言之壹。裁決書是仲裁庭或仲裁員根據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書,記載了調解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調解書的執行
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的執行,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啟動執行的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252條行為的執行
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