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罰金是我國刑法中的附加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手段。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犯罪情節確定。此外,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還應當考慮罪犯的經濟狀況和承受能力。否則,即使處以壹定數額的罰款,也不會執行。
法院判處罰金的標準是什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違法所得的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犯罪人的支付能力,依法判處罰金。
刑法沒有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最低罰金不得低於1000元。對未成年人或者減輕犯罪的,處以罰金,但是最低不得低於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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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時,應當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應當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
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繳納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時,應當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應當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
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繳納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