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中課程計劃,完成普通高中教學任務,每學年52周應安排40周教學時間和1周社會實踐,包括寒暑假、節假日、農忙假期在內的假期為1周。根據國家要求和各地實際,廣東省普通高中校歷壹般安排42周的在校時間(每學期20-22周),其中教學時間40周,社會實踐和勞動技術2周,寒暑假10周(其中暑假壹般在7月初開始)。目前壹年壹度的高考時間提前到6月初。為確保高三教學時間符合國家標準,廣東省教育廳制定了學制,允許高三根據國家課程計劃和學校實際教學安排,適當調整開學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制裁;
(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
(七)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十四條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