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2.《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社區矯正期滿前,社區矯正人員應當作出個人總結,司法所根據其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考核結果和社區意見作出書面鑒定,並對其安置幫教提出建議。
第三十條社區矯正期滿,司法所應當組織公告解散社區矯正機構。公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按照規定程序公開進行。
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不同情況,通知相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群眾代表、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社區矯正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參加公告。
公布的事項包括:宣讀社區矯正人員的鑒定意見;宣布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終止社區矯正;對於被判處管制的,應當宣布執行期限,解除管制;宣告緩刑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予執行;裁定假釋的,宣告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已經執行。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區矯正人員出具終止社區矯正證明書,書面通知決定機關,並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