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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還錢,但是就是不還怎麽辦?

判決後被告拒不還錢的,原告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被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則暫緩執行,必要的生活費資產必須留給被告及其扶養人。

法律分析

如果不還錢,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後果就無從談起了。法院判決生效後拒不履行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采取措施隱藏、轉移或者故意毀滅財產,致使無法執行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人民法院判決後,債務人仍不償還貸款,即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強制措施,甚至可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對其進行處罰。(2)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部分。(三)被執行人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隱匿處的住所或者財產進行搜查。(四)強迫被執行人加倍支付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的款項。(5)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也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6)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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