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以下情形:
1.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經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貸款案件,起訴時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將公告並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借款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在審理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逃跑,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與到場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也應當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當事人宣布和送達判決書,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上訴權利。
離婚案件不出庭會有什麽後果?
1,不參加庭審,分割財產,賠錢。
離婚案件中,如果被告不出席庭審,相當於喪失了話語權,可能在財產分割中遭受損失。
比如夫妻有房子,法院壹般會判決房子歸出庭壹方,出庭壹方給予不出庭壹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因為房子有升值空間,所以大部分人都想買房,給他們補償。
另外,對於雙方有哪些個人財產,有哪些共同之處,法院壹般會采納原告的意見。
2.如果不服財產分割,不能單獨起訴。
如果被告在判決生效後認為判決分割財產有錯誤,只能在法定期限內上訴,不能另行起訴。如果判決生效後,被告認為前次訴訟還有部分財產未處理,可以離婚後以財產糾紛為由,起訴要求補充分割這些財產。
起訴對方不出庭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處理:
1.被告必須出庭。比如離婚案件的被告不出庭,可能會被傳喚到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必須出庭的被告,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只有對於必須出庭的被告,才可以適用傳票。
2.不必出庭的被告可以作為缺席判決處理,不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缺席審判的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