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方式迫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
間接強制可以分為代執行和刑罰執行:
1,代執行。代理執行是指行政執行機關或者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收取必要費用的執行措施。代表的實現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
代表執行還必須具備四個要素: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這種不履行是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
(2)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義務。
(3)代為履行的義務必須是能夠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相同目的的義務。
(4)債務人應當承擔必要的費用。
2.執行刑罰。執行處罰是指行政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者不可替代義務的主體可以給付義務,以督促其履行義務的強制措施。行刑可分為兩類:壹是行政處罰的執行;二是執行刑罰。
(2)直接執行
直接強制執行是指當義務人拒絕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者財產施加強制力,直接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通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
因為直接強制執行是直接對人或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更容易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因此,適用直接強制執行必須非常謹慎,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履行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