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法院收到人民檢察院移送法院的刑事案件後,壹般簡易程序會在壹個月內開庭。普通程序。還有壹個多月就要開庭了;
2.民事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後,壹般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通常在壹個月內進行。如果是普通程序案件,不宣布的話兩個月內開庭。如果要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壹般需要三個月,開庭時間在四個月之間;
3.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院接到訴訟後,壹般在壹個多月內開庭。
法院的處理過程:
1,立案。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立案庭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的,可在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接受。如果法院在當時受理起訴狀後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對方在15日內作出答復,法院將通知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應當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承辦人公開聽證的案件應當提前3日公告;
3.開庭。開庭時,先宣布開庭,然後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然後是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然後進行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證據質證完畢後,法庭辯論開始,雙方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4.句子。首先是法院調解。在法院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或申請執行。如果最終沒有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將進行判決(宣判)。雙方同意作出判決後,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雙方都不同意裁判,可以上訴。
綜上,壹般法院起訴會在2-3個月。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第152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