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仲裁和法院是兩個不同的體系,沒有交叉。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外,其他仲裁機構均屬於民事爭議解決機構,但仲裁裁決可以在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壹般是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根據雙方訂立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並受仲裁約束的制度。仲裁機構與法院性質不同,案件管轄不同,審判組織原則也不同。仲裁庭壹般不公開審理案件,仲裁依法是終局的。仲裁庭壹旦作出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庭審理則是兩審終審。當事人對第壹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行使國家的公共權力。具體案件的承辦法院和組成合議庭的審判法官不能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法院對案件的管轄由法律規定。但是在仲裁程序上,妳可以按照當事人的意願自主,可以不受地域和職級限制,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委員會,在全國甚至全球範圍內審理自己的案件。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也是由當事人選定的。原則是仲裁程序不公開審理,公開審理是例外。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所以,除了當事人和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出現在仲裁庭。但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壹條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仲裁協議;(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三)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