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必須符合民事起訴的條件,反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壹,反訴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訴訟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反訴關系;第二,反訴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反訴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案的法院因無管轄權,不得將反訴與本案合並審理;第三,反訴必須在法院受理訴訟後、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不屬於前訴或後訴;第四,反訴請求和事實理由與本次訴訟有關,存在法律上的聯系,否則另行起訴,不能壹並審理。五、反訴反訴可以適用與本次訴訟相同的程序,這也是反訴的重要要件,因為如果反訴不能適用與本次訴訟相同的程序,就不能合並。如果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反訴應適用普通程序,反訴因程序不同,不能在本案訴訟制度中提起。但如果這個訴訟適用普通程序,反訴屬於簡單民事案件,可以合並審理,因為普通程序並不排斥簡單民事案件,合並後適用普通程序是合適的。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本訴訟被告以本訴訟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本訴訟的原告在反訴中稱為“反訴被告”,本訴訟的被告稱為“反訴原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衍生問題:
反訴和抗辯的區別?
反訴和抗辯的性質是不同的。反訴的本質屬性是訴訟,是壹種獨立的請求權。抗辯權不是請求權,而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是訴權。無論怎麽辯解,都不會產生新的主張。他們在不同的時間被提及。反訴只能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辯護意見可以在壹審、二審、再審、再審的任何時候提出。反訴和本訴訟可以合並審理,也可以不合並審理而單獨起訴,這是獨立的,抗辯只能在已經立案的訴訟中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