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享有的權利:
1.受教育權
完成法定教育年限的權利:年滿6歲的兒童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並已接受法定教育年限。學校和老師不能隨意開除學生。
學習權:學生有權在義務教育年限內在學校學習。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不得以任何借口隨意侵犯或剝奪學生的學習活動或使用儀器設備。
公平評價權:學生有權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獲得教師和學校對其學習成績和道德品質的公平評價,並客觀真實地記入學生成績檔案,畢業時獲得相應的學習成績證書和畢業證書。
2.人權
身心健康權:保護學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人身自由權:學校和老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搜查學生,不得禁閉學生。
人格尊嚴權:學校和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尊嚴,不允許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隱私:學校和老師有義務保護學生與公共利益無關的隱私、不願意或不方便的信息或生活領域不被他人知曉。
3.財產權
財產所有權:所有權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繼承權:依法無償取得死亡公民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利。
接受者的權利:接受他人禮物的權利。
學生的義務:
1,遵紀守法;
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4、遵守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