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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又是什麽?

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應負責在檢查記錄上簽字。

消防檢查應包括哪些內容?

1.用火用電不存在違規現象。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標誌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設備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到位。

4.常閉防火門是否關閉,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都會影響使用。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的在崗情況及消防安全掌握情況。

營業期間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檢查至少每2小時進行壹次;營業結束時,應當檢查營業場所,消除余火。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消防檢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夜間消防檢查。

消防巡邏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理火災隱患。不能當場處理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第壹次火災時,應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滅。

消防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及其監督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並投入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承諾該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提交所需材料,並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已經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檢查。”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許可。“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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