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壹)營業執照和備案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和標準;
(3)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和標準;
(五)交易資金的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和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政府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營業地址和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貸款、房地產登記等服務,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信息,經委托人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
第二十壹條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壹)是否與委托房屋有利害關系;
(二)應當由委托人協助的事項及提供的資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場參考價;
(四)房屋交易的壹般程序和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中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和完成標準;
(七)經紀服務費及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的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服務的,應當事先征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並告知其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書面通知材料應由委托人簽字(蓋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