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材料原件:①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戶口本(集體戶口的,提供戶口本原件及戶籍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2)法人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即營業執照、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公章;2.出賣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標的房產為夫妻共有的,夫妻雙方均應辦理公證):①已婚的,提供結婚證;2離婚後再婚的,提供原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法律文書;(3)配偶死亡後未再婚的,提供原結婚證和配偶死亡證明;3.賣方為法人的,需提供公司決策機構(股東會或董事會)出具的同意出售的會議決議;4.房產證原件、房地產權利等信息登記表(房地產登記簿)。已出售的房地產在銀行抵押的,應提供房產證復印件(銀行蓋章確認)和貸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未辦理房產證的,提供商品房合同、網上備案確認單、拆遷安置協議等不動產權利證書;5.如買方已支付房款,提供相關收據或轉賬憑證;6、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預約合同),公證處可提供委托書;7.出賣人、買受人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8.如果您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公證事項,請按照公證員的要求補充證據材料。
法律客觀性: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公證法》第三十條公證機構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