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險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危險貨物非法營運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將嚴重影響我國社會安全穩定;
2.非法經營危險物品,可能觸犯刑法第125條規定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經營危險貨物罪的立案標準;
1.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2.非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危險化學品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非法經營,如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
綜上所述,市場管理秩序是由法律法規規範的穩定有序的經濟狀態,是保證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如果這種穩定有序的市場秩序被破壞,不僅會直接侵犯國家的市場管理制度,還會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其中壹種行為應受到刑事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