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時保護承租人利益的措施有:承租人與被拆遷人解除租賃關系的,可以要求適當補償並賠償相應損失;承租人與被拆遷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可以要求被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
法律客觀性:
城市房屋拆遷中如何保護承租人的利益1?簽訂租賃合同時,對拆遷補償條款作出專門約定。拆遷租賃房屋涉及兩種法律關系:補償安置和合同解除。依法拆遷是法律行為,是合同終止的直接原因。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被拆遷人有權獲得補償,承租人有權就合同解除造成的損失獲得賠償。為使承租人在出租房屋拆遷中獲得的補償有合同可循,建議承租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對補償內容進行詳細約定。例如,約定“租賃期間,租賃房屋如遇商業或市政拆遷,出租人應從已收到或應得的補償中補償承租人。土地、地上物(房屋等)的補償。)、速動加成、出租人做出的附加物歸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出資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設備搬遷費、人員安置費、新增物歸承租人所有。同時,出租人可能因拒不支付賠償金而被追究違約責任。於是有了補償內容的詳細約定,當拆遷補償發生時,雙方可以按照約定進行補償,以免引起糾紛,即使發生糾紛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2.房屋承租人應積極行使《條例》賦予的權利。《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除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終止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安置承租人的,由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該條規定的原則是,既要補償房屋所有人,又要兼顧房屋使用人的利益。承租人有權與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進行協商。在拆遷人發布拆遷公告後、租賃房屋滅失前,承租人應作為獨立主體積極與拆遷人、被拆遷人協商補償或產權調換要求,不應過分依賴被拆遷人。協商不能達成拆遷協議的,應當在房屋滅失前提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作出裁決。3.承租人保全證據的重要性200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訂後,承租人不再是被拆遷人,而成為不同於被拆遷人的獨立當事人,承租人的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承租人在未對被拆遷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補償的情況下移交租賃房屋,或者未對裝修及相關財產進行保全或者未取得被拆遷人確認的,被拆遷人可以不承認裝修損失,只賠償停工損失和搬遷補助費,甚至向被拆遷人支付全部補償款;但被拆遷人認為承租人的損失不是其造成的,拒絕賠償。從訴訟的角度來看,房屋承租人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過於信任,未能及時保存證據,可能導致曠日持久的賠償糾紛。本文所述案例中,承租人在租賃物被拆除前委托公證處對現場證據進行了保全,這是承租人主張賠償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