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費的標準是什麽?
律師費的標準根據不同的案件而有所不同。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由法院收取,律師費由律師事務所收取。訴訟費不能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壹般由委托方承擔,但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除外。律師費是委托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而支付給律師事務所的費用,受委托人支持。訴訟費壹般由敗訴方支付。訴訟費按件收取或按涉案財物數額收取。如果在某些合同中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則可以向對方主張律師費。律師要以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收費,律師費和辦案經費是不壹樣的。律師辦理委托事項所發生的必要費用,仍須由委托人承擔。訴訟費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支付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相關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以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費和誤工費。顯然,律師費不包括訴訟費。同時,訴訟費是法院收取的,而律師費是律師收取的,所以訴訟費不能包含律師費。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但律師費壹般由委托方承擔,但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八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設立的決定。批準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予批準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