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署離婚協議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離婚協議的意思表示真實;
3.夫妻離婚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和他人利益;
4.雙方自願離婚,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5.已經簽訂書面離婚協議的;
6.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7.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
8.雙方領取離婚證;
9.其他條件。
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證;
2.我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外國人辦理離婚登記,除應當出示所需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還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