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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協議離婚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協議離婚需要滿足某些條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1.簽署離婚協議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離婚協議的意思表示真實;

3.夫妻離婚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和他人利益;

4.雙方自願離婚,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5.已經簽訂書面離婚協議的;

6.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7.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

8.雙方領取離婚證;

9.其他條件。

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證;

2.我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外國人辦理離婚登記,除應當出示所需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還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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