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離婚時,可以通過公證達成壹方承擔同等債務的協議;
2.雙方約定由壹方承擔全部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壹方或雙方共同償還債務;
3.離婚後,夫妻壹方可以對同壹債務承擔責任,但與債權人另行協商並取得其同意的除外;
4.公證協議體現了夫妻內部分配原則,對外部債權人沒有約束力。
債務的法律效力:
1.債務人責任:債務人負有償還債務的法定義務,不履行責任可能面臨法律追究;
2.債權: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
3.債務轉讓的條件: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4.連帶責任的規定:特定情況下,如果* * *壹起借款,債務人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時,可以通過公證協議確定壹方承擔相同債務,但這種協議僅限於夫妻雙方,對外部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任何壹方或雙方支付相同的債務,除非他們再次與債權人協商並獲得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9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承擔相同的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