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獲得幫助和補償。
無論生育壹胎還是二胎,女方均可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男方的護理假也延長到了158天。《條例》修訂前,符合晚育條件(女方年滿24周歲或男方年滿30周歲)生育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135天至180天。
關於二孩產假的規定,我們壹般參照《勞動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享受不低於98天的產假”。根據修改後的規定,女性生育壹胎和二胎可享受同等長度的假期,男方護理假由7至10天延長至15天。
擴展數據:
署名“惠安縣公安局女民警”的讀者近日給96339寫信反映,她們的產假只有98天,而正式民警的產假是158到180天。為什麽她們的產假“縮水”了?記者就女職工產假天數采訪了相關部門。
惠安縣公安局政工辦回復稱,女警察因為不是公務員,目前只能按照女職工的相關規定停止生產休假。其產假的依據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2012第619號)第七條,即“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可加15天”,其他單位也是這樣執行的。
但泉州市衛計委有不同看法,認為我省女職工停產休假,執行的是省人大常委會制定並通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全省各地都照此辦理。
《條例》中關於產假的部分,對女職工的身份沒有要求,即無論是否是公務員,無論生育壹胎還是二胎,均統壹執行158天-180天的產假。
泉州市人社局勞動關系處工作人員也表示,與2012號國務院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相比,《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更新較晚,所以應該涵蓋了之前的規定。
目前實行的產假是按照《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行的,但是對於公務員的停工假並沒有特別的規定,也就是說,女職工的身份沒有區別。
面對新規定與舊規定的差異,女職工及其所屬單位應如何應對?如果兩個條例有沖突,以後者為準,《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制定也必須有上位法的依據。建議女員工先和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她可以向上級部門反映。如果失敗,她可以走法律程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參考資料:
人民網-女職工產假多少天?統壹執行158天—180天。
參考資料:
新華網-福建修訂計生條例“二孩”產假可長達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