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消除刑事拘留記錄?
犯罪記錄無法抹去。
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的客觀記錄。前科制度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壹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現就建立我國罪犯犯罪記錄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法定緊急情況,臨時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第二,它具有法律緊急狀態之壹。關於什麽是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163條對公安機關拘留和人民檢察院拘留有不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
《治安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治安管理處罰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應當建立治安處罰檔案。治安處罰檔案分為治安拘留檔案和其他處罰檔案。公安拘留卷主要存儲:
壹、在押人員登記表;
二、審批表;
三、傳喚證(回執);
四。審訊記錄,
動詞 (verb的縮寫)調查和證據材料;
第六,檢查替換材料;
七。獎勵;保證書;
八、沒收財物收據、罰款收據、押金收據;
九、解除羈押通知書;
X.投訴和復議材料等。裁決執行後,治安拘留的檔案由裁決機關業務部門整理歸檔,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歸檔。其他處罰卷原則上應針對處罰類別單獨立卷,由主辦單位保管壹段時間,經領導批準後登記處理。重要檔案也可以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