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業主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壹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百八十壹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屬於業主。經業主同意,可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的局部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壹條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