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具體規定如下: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治安拘留處罰的執行程序
1.公安機關作出治安拘留處罰決定並告知被拘留人後,被拘留人不申請復議的,限於24小時內到指定的看守所接受處罰,並向被拘留人送達拘留執行通知書。
2.被拘留人或者其家屬能夠按照規定找到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定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保證金應當按照規定退還。
執行程序中羈押需要註意什麽?
1.拒絕履行義務是必要的。這是行政機關作出拘留裁決的先決條件。如果被拘留者不拒絕履行義務,就不能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在實際執行中,壹些被執行人把拘留變成了壹種執行手段。在沒有詳細調查當事人財產或者采取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的情況下,以扣押作為檢驗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或者向申請人作出說明的方式,違反法定程序,是嚴重錯誤。
2、經院長批準。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在執行中存在重大問題,應經三名以上執行人員討論,並報我院院長批準。實踐中,是否對某人適用拘留往往由承辦人個人決定,法律規定的程序只是名義上的。與此同時,“先行動後行動”的情況也頻頻出現,人被拘留了,院長卻不簽字批準。當然,如果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暴力抗拒或者阻撓執行,可以立即采取拘留程序,但必須立即報院長批準。
3.異地羈押應當遵守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請求法院協助執行。這是對異地羈押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有些法院為了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可能會去異地羈押自己。壹不小心就會激化矛盾,被圍攻,被執行人的身體和設備就會受到非法侵害。因此,在異地羈押之前,要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情況,積極爭取當地法院的配合和協助。
4.告知被拘留者他們的合法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被拘留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執行人應當明確告知被執行人上述權利。另壹方面,雖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應當告知被執行人的家屬,但是將被執行人被拘留的原因和理由以及拘留地點告知家屬,應當具有現實意義。而這壹點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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