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和送到看守所的時間長短沒有必然聯系。要看嫌疑人是否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這取決於具體情況。情節越嚴重,取保候審越困難。但對於壹些有特殊原因的刑事被告人,可以批準取保候審,壹般在提交申請後3日內作出答復。
取保候審的條件壹般包括: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的流程如下:
1.本人或家屬及本人聘請的律師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2、辦案機關填寫《申請取保候審報告》,經縣、市公安機關批準;
3、提出擔保人或保證金,由辦案機關審查;
4.向被取保候審人員宣布條例,說明事項,告知法律責任;
5、將取保候審人員移交公安派出所執行;
6.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只是警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采取的強制措施之壹,而不是最終的懲罰措施;如果現在取保候審,其中有壹條規定是必須隨叫隨到,無故兩次不到,情節嚴重,可以依法取消取保候審。如果妳取消保釋,妳會被逮捕。另外,取保候審期間,離開所居住的縣市,壹定要提前報告,得到批準。妳最好認真遵守相關規定,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