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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障礙物造成車輛損壞該如何追責?

公路障礙物造成車輛損壞的具體責任如下:

1.先報警,交警會判斷事故原因。如果是因為超速,開車不小心等。,妳發現障礙物就猛打方向,操作不當造成事故,只能負全責;

2.根據標準和規範,當障礙物高度大於10cm時,駕駛員應能看到障礙物並采取制動措施。所以障礙物高於10cm,就要承擔操作不當的責任。其次,如果妳沒有任何責任。那麽按照規定,高速公路的車主仍然對後果負責,也就是誰丟了東西誰負責後果,交警調查肇事者,高速公路可以協助調查;

3.高速公路未盡到清障責任後,才能判定其有責任。比如高速公路沒有檢查,遺留物沒有及時清理,那麽就是有責任的。這裏的“及時”不是“隨時”,所以只有當有人發現遺體並向高速公路報告,高速公路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清理幹凈,才會承擔責任。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的處理如下:

1.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如難以移動,應繼續開啟危險警示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誌,擴大警示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2.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應在距故障車方向150米處設置警示標誌,並迅速將車上人員轉移至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迅速報警;

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時,應由救援車、清障車牽引、牽引。

綜上所述,如果高速公路管理方存在過錯,未能及時清理異物,壹般由投保的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保險公司從高速公路管理中獲得合理的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當事人請求公路管理人對因公路管理養護缺陷造成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公路經營管理者能夠證明已經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履行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養護義務的。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民法通則》第壹千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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