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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監察委員會行使哪些職權?

國家監督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依照這部法律,他們監督壹切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簡稱公職人員),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本條的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第壹,監事會的性質。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監察機關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將監察委員會定位為行使國家監督職能的“專門機關”與紀委的定位相匹配。

第二,監事會的職能。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委員會的職能是: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監察法對監察委員會職能的規定與黨章對紀委主要任務的規定相匹配。

擴展數據:

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了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它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而不是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黨的十八大後,黨的紀律檢查實現了紀律嚴於法律、紀律在法律之前的轉變,填補了“好同誌”與“囚犯”之間的黨內監督空間。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法律為尺子,徹底填補國家監察空白。過去行政監察的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檢察院主要偵查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不考慮職務違法行為。

改革後,監察委員會依法行使的監督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腐防瀆、預防腐敗等職能的簡單疊加。相反,在黨的直接領導下,監察委員會監督所有代表黨和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公職人員,並調查與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依托紀檢,擴大監督,與司法銜接,實際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創造,實現了“壹加壹大於二等於三”。

參考資料:

皖南醫學院組織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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