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北燕”姓氏案2009年,濟南市民陸先生給女兒起了壹個富有詩意的名字——北燕。在戶口登記時,是當地燕山派的,所以以不符合戶口登記條件為由,駁回了“北燕”這個名字,因為魯先生夫婦及其長輩沒有“北”姓,沒有“北燕”姓,也沒有“北燕”姓。
陸先生不服。他認為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隨母姓”,但並沒有禁止公民在給子女取名時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因此,2009年6月5438+2月65438+7月,陸先生以被監護人“北燕”的名義向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成為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
對於這種情況,當地法院也很難,不知道如何適用法律規定。案件中止後,由法院報請主管機關(人大)作出說明或確認。直到2014,1,1,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解釋,該案才得以恢復。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規定為選擇父母姓氏以外的其他姓氏設置了兩個必備要件:壹是不違反公序良俗,二是有其他正當理由的存在。原告“北雁易雲”的父母之所以自創北雁為姓氏,選擇北雁易雲為姓名登記女兒戶口,是因為“我女兒的名字“北雁易雲”取自中國古典四大名句,寓意父母對女兒的美好祝願”。這種基於個人喜好和意願而產生姓氏的理由,顯然是任意的,會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造成沖擊,不僅違背社會的善良風俗和壹般道德要求,也不利於維護社會秩序,實現良性的社會控制。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要求登記戶口的訴訟請求。
二、立法解釋:子女應隨父姓或母姓,有三種例外。根據2011年10月NPC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的立法解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壹)選擇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被撫養人非法定撫養人而選擇被撫養人姓氏的;(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來源於自己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三、相關案例:“趙C”的紅名已成歷史。趙C,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人,出生於1986。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以“C”是外語為由,拒絕更換他的“二代證”。要更改“二代證”,必須更改中英文組合名稱。為了姓名權,趙C將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法庭。該案被媒體稱為“中國通過訴訟捍衛姓名權第壹案”。法院壹審判決,判令月湖分局允許趙C以“趙C”的名義辦理二代身份證。判決後,月湖分局提起上訴。二審期間,雙方協商達成和解,趙C改名。
四、相關案例:姓名中生僻字使用難!因為算命先生給自己取了壹個帶“易”字的名字,沈陽四十多歲的李女士做事吃了不少苦頭。原來上學、戶籍、辦證都是手寫的,問題不大。現在用電腦辦任何手續都很麻煩。電腦打不出這個字,連二代身份證都是故意警察拼接的。現在好不容易攢錢買房,卻因為名字中生僻的“地”字,房產證只能壹拖再拖…
結論:因“北燕易雲”壹案,解決了姓氏之爭。關於如何命名的爭議仍在繼續,我們期待《地名登記條例》的實施。妳在生活中有沒有發現什麽不壹樣的名字?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