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長作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和其他與案件有壹定利害關系的人員,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不得參與審判和其他訴訟活動的制度。
民事訴訟中適用回避制度的對象:法官、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和執行人。
在民事案件中,申請回避由不同的人決定:
1.院長擔任民事和行政訴訟審判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2.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3.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4.刑事訴訟中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的回避,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5.院長的回避由我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6.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1.取款手續是怎樣的?
1,挑戰
提出回避有兩種方式:壹種是申請回避。第二,可以自己避免。
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回避,但應當說明申請回避的理由。
法官和其他有關人員自行回避的,應當向審判長、庭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提出並說明理由。
2.申請退出的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在開庭時提出。在案件審理開始後知道回避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3.退出的決定
院長擔任審判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應當中止參與本案,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法院決定回避的,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回避本案的審理;回避申請被駁回的,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繼續審理案件。民事訴訟法設置了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救濟程序,即申請人對該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決定後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綜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官應當回避,當事人未申請回避的,由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回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法官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法官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