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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個人簽訂勞務分包協議的法律效力

無效

符合下列條件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

壹、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民法典》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即作為合同主體的自然人應當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作為合同的主體,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具有不同的行為能力。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只有在登記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濟活動,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只有在其經營範圍內簽訂合同,才受法律保護。

第二,意思真實。

意思表示和真實表示是壹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

如果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采取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者規避法律,或者違背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損害他人利益,不得危害國家和社會利益。

另外,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合同也要符合法定形式。

當事人意思相同,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律禁止條款的,合同有效。以上是個人之間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效力的相關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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